王莽改制,又称王莽新政,是新朝皇帝王莽为缓和西汉末年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而采取的一系列新的措施的“托古改制”。包括土地改革、币制改革、商业改革和官名县名改革。
初始元年(8年),在王莽接受孺子婴(刘婴)的禅让后称帝,改国号为“新”,改长安为常安,作为新朝都城,王莽开中国历史上通过符命禅让作皇帝的先河。新朝建立后,王莽开始进行的全面社会改革。
王莽仿照《周礼》的制度推行新政,屡次改变币制,更改官制与官名。并且,以王田制为名,恢复井田制。还把盐、铁、酒、币制、山林川泽收归国有。将耕地重新分配,又废止奴隶制度,建立五均赊贷(贷款制度)、六筦政策,以公权力平衡物价,防止商人剥削,增加国库收入。而刑罚、礼仪、田宅车服等仪式,也不停恢复到西周时代的周礼模式。
但王莽的改制不仅未能挽救西汉末年的社会危机,反而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由于政策多迂通不合实情处,百姓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朝令夕改,使百姓官吏不知所从,不断引起天下各贵族和平民的不满。
到了天凤四年(17年),全国发生蝗灾、旱灾,饥荒四起,各地农民纷起,形成赤眉、绿林大规模的反抗。从而导致新朝的灭亡。
背景:西汉后期,朝廷的赋税劳役日益严重,统治阶级“多畜奴婢,田宅无限”,奢侈挥霍,弄得民穷国虚,土地兼并和奴婢、流民的数量恶性膨胀,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日趋尖锐,各地起义不断。
8年,在王莽接受孺子婴(刘婴)的禅让后称帝,改国号为“新”,以初始元年十二月初一为新朝始建国元年正月初一。王莽即“新太祖”,也称“建兴帝”或“新帝”,于公元8年腊月至公元23年十月初六在皇帝位。
即位后的王莽在这种情况下,便意图通过改制来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树立自己的威信,巩固自己的统治。
政治上:为了表示改朝换代,革汉立新,废刘兴王,王莽根据儒家经典,将一大批政府机构和官职改换名称。
1.改革官制。如在中央官职中,更名大司农为羲和,后改为纳言,改大理为作士,太常为秩宗,大鸿胪为典乐,少府为共工,水衡都尉为予虞,光禄勋为司中,太仆为太御,卫尉为太卫,执金吾为奋武,中尉为军正。地方官职的名称也多有改动:太守改为大尹(或卒正、连率)、都尉改为太尉、县令(长)改为宰。等等。
此外,王莽还增加了许多新的官职,如在中央新置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列于九卿;置大赘官执掌舆服御物,后又典兵,位上卿;设司恭、司从、司明、司聪、司睿等五大夫;在地方,州置牧副,部置监副,等等。王莽根据古籍,更改了秩禄之号,还按照传说的周制大封五等诸侯共796人,附庸1511人,其中有很多人并没有实际得到封地,每月只能领到几千钱。
因此,贪污受贿、榨取民脂民膏的现象在各级官吏中层出不穷。至于那些清正一些的受封爵者则穷困潦倒,甚至靠给别人打短工来维持生活。
2.修改地名。王莽还更改了许多地名,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连官吏也弄不清楚,所以王莽在后来的诏令中提到某地时也只好注明故地。如“山阳郡”更名为“巨野郡”。
3.冻结奴隶制度。对现有的奴隶数量冻结,禁止继续买卖和产生新的奴隶、婢女。使其自然消灭。
经济上:实行了王田、私属制、五均、赊贷、六筦(管)和币制改革。
1.实行王田、私属制。王莽掌权后,根据古书上记载的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这道诏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诏令还规定,如果有人敢于攻击井田制度,煽动人破坏法令,则将其流放至边境地区。
王田、私属制,是王莽针对西汉以来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提出来的解决办法。从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因此,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卖土地,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被抛出土地的现象。
在这一点上,王莽比西汉历代统治者都要高明。但是,商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早在战国以后即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经过秦和西汉二百余年的发展,到西汉末年,土地私有已成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因此,实行王田的诏令刚一颁布,便遭到大小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反对。一部分地主、官僚甚至举兵反抗。汉徐亭侯刘快结党数千人起兵;真定地主豪强也在刘都的率领下举兵反莽。
朝廷内部一部分原来追随王莽的人也提出异议:井田虽圣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
在朝野一片反对声中,王莽不得不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