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青竹搬家之前,经过盛家大娘子介绍,准备去牙行买两个仆人使唤。
那怕好多事情,他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完成,但毕竟入乡随俗,环境如此,特立独行是行不通的。
施施然去了牙行才知道,本朝的奴仆制度可不是像电视剧里面那种一言不合就打死下人的情况不同;
牙人略带自豪的告诉客人,进入大宋以后,主人家和下人的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奴仆这个古老的职业到本朝算是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翻身。
本朝律法规定不许进行奴仆交易,所有奴仆都是具有独立的自由民。
因此,奴仆与主人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这些奴仆称为“女使”、“人力”。
雇佣奴仆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本朝律法还规定了雇佣奴仆的最长期间为十年,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雇佣关系就自行终止。
待到雇佣关系解除,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
“那怕奴婢也是人,而不是随意买卖的牲畜。”
这是接待姚青竹的牙人反复提及的,语气里的那股淡定的自信似有似无,这种表情姚青竹感觉很是熟悉。
后来,恍然想起,这不就是现代人找工作的那种态度吗,东家不打,西家打,一份工作而已,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反正没有见到谁王霸之气散发,让人不由自主的臣服的魅力。
“前朝的奴婢属于贱户,等同于主家的私产,非经放良,世世代代都是主人的奴隶,都是贱民。
不像本朝奴婢属于自由民,双方如果有了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主家可以起诉奴婢,奴婢也可以起诉主家。”
“本朝就没有贱籍奴仆吗?”
姚青竹好奇的问,想起电视剧里面平宁郡主,因为儿子齐衡下令打死他身边的婢女和跟班不为。
而且还闹得满城风雨,这婢女和跟班若是雇佣的自由民,那平宁郡主大概率要去吃牢饭。
即便有幸躲过牢狱之灾,身败名裂遭受重罚也是不可避免的,毕竟大宋的文官御史不是吃白饭的。
“有啊,怎么没有。大部分是被朝廷判罪成为奴婢,比如罪犯的家属被判连坐成为奴婢,其老、疾、幼及妇女许人请为奴婢,这是贱口奴婢的来源之一。
成为贱口奴婢,则无人生自由,无财产权,毕竟贱口奴婢本身属于主家的私人财物,同时还没有生命安全,说不定一言不合就会被主家打死,还不犯法。”
姚青竹默默的点点头,表示明白,那么所以说平宁郡主打死的婢女和跟班不为是贱口奴仆?
用盛家的奴仆想想,明兰后来大着肚子,把女使丹橘嫁了出去,并给了丰厚的嫁妆。
同理可证,可以出去和良民结婚,那丹橘基本确定是雇佣的自由民。
可是,也有奇怪的地方,比如墨兰因为和梁六公子私相授受,导致露种和云栽被活活打死,
剧中曾有提到月钱,可知是与府中存在雇佣关系,那么这样一个活生生的犯法行为,是否也是像康家打杀妾室一样违法掩盖处理了呢!
还有后来的秋江,本来家里给寻了一门亲事,也算是门当户对了,于是向墨兰寻求恩典,把自己嫁出去。但是墨兰不允许,导致秋江生怨。
从露种和云栽还有秋江,以及明兰的小桃,如兰的喜鹊,这些都是小小年纪就跟在几个姑娘身边。
按时间推算,早都已经过了十年,也应该发还其父母,让她们出去嫁人才是正确的。
还记得秋江说过,别人家谁不跟着规矩来,大约其实就是这条律法:“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所以,那些买卖小妾,送人家小妾的都是贱口么?”
姚青竹知道这个时代流行士大夫之间送小妾奴婢,貌似还很受欢迎,
犹记得苏轼就有一件文人轶事“春娘换马”,被后人质疑大文豪的人品,也不知是真实事件,还是被人污蔑的。
“哪儿呢,有贱口,也有良民,公子您不知道,自古以来百姓多为重男轻女,如今这汴京城里,却开始了重女轻男,因为生下女儿,可以教授她艺业,供给贵人选择成为身边人呢。”
牙人叹息的说到,听大娘子说这个牙人的人品还不错,手里的奴仆基本是合法渠道来的,不是那种非法掠夺或者拐卖来的人口。
像她所说的父母卖掉女儿的事迹历朝历代有很多,在本朝合法的奴婢交易被朝廷承认,所以花钱购买婢女或者小妾,送给别人,属于正常行为,很少有人大惊小怪。
姚青竹则认为,大宋朝商业发达,合法的人口买卖,朝廷可以在其中抽税才是真实原因罢了。
这一趟,买仆人之余,好似也从中学到了不少东西,这是和现代完全不一样的人口买卖,切实体验一回,才倍感庆幸自己没有穿越成为贱籍奴仆,万幸!
最后姚青竹是雇佣了一对方姓夫妻去了桂花巷的房子,约定暂作试用,若是合适在签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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