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银
释义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于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数(24621324人)为征人口税的数额,以后滋长人丁,不再加人口税。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时,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从摊丁入亩政策之后,人丁税被彻底废除。
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丁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县份。摊了入地的主要内容,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分摊到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的比数不同,每两银的田赋所摊加的丁银也不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这种税收制度,称为地了制度。缴纳的这种田赋,一般称为地了钱粮。
这种税制因将丁银摊入田亩,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无田的人民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摇役,虽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许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地、户、丁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人、户、丁征税归人财产税的过程,是中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的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长,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了发展。[2]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人丁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中国自古已有,古代税里面主要就是赋税和丁税。还有一些随时会出现的杂税。
为什么中国极盛时期的汉唐,人口不过6000万,除了战争、粮产量之外,丁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家九口人,就要交九个人的丁税,谁敢生很多孩子啊,生多了也养不活,还要多交丁税,所以男孩是生孩子的主要目的。同样一个人,男的比女的力气大吧,干农活快吧,可是要交同样的丁税,所以农家人希望生男孩,多个劳动力,合算。
清朝,雍正时期,摊丁入亩,中国的人头税正式结束,就是不交人头税了。据说在那段时间了,中国的人口快速增长。除了不交人头税,生孩子没有顾忌,只要养得起就努力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废除人头税之前有许多的黑户,雍正时期不用交人头税了,他们这一群人就可以自由的工作,回到家乡了,上报官府登记了。
丁赋:亦称“丁税”“丁钱”“丁银”或“身丁钱”。中国历代政府按丁口计征的税种,征税对象是男丁,其性质是以钱代役。如汉代的“更赋”,唐时的“庸钱”。各代多有丁赋之征,其差别在于对成丁年龄的规定不同,税率不同。成丁年龄,汉时为23岁至56岁;晋时则规定16岁以上至60岁为成丁,13岁至15岁,61岁至的岁者为次丁;隋初以18岁为成丁之年;唐初则21岁为成丁。丁赋到明时,一条鞭法改革中被并人田赋一同折银征收,但丁银与田赋分为两个税目。清摊丁入地法则将丁银正式并入田赋,按四亩征收。
丁税亦称“丁赋”、“丁钱”、“丁口钱”、“丁银”、“身丁钱”、“丁算”。中国历代封建政府征收的人口税的总称,一般对男丁征收。汉代的口赋和算赋按人头和年龄计征,带有丁税和代役的性质。南朝时称为口钱。南齐还征过塘丁税。十六国中的成汉征口钱。口出钱40文。北周时征过丁庸,以代替劳役。宋代有征身丁钱或丁米。元太宗元年 (1229年),对西域人征丁税,八年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1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计征地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以后又有更动。明清时称为丁赋。
二、固定丁银
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万余丁,丁银335 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发,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
三、摊丁入亩
背景
原有丁银制度
清代的丁银是沿袭明代的丁银而来的,但丁银编征作为中央政府赋税征解的内容,则是清代的事情。在明代,丁银与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一起,都由地方官员征用,并不上缴明中央政府,实际上这项收入多落入官吏的私囊。在明朝中央政府那里,也没有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只有户丁的总数,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中央政府也未涉及丁银的处理以及如何支配的问题。
清朝定鼎北京后,以加强中央集权和筹集军饷为中心,同时强化对地方财务的管理。大致说来,自顺治二年(1645年)始,清朝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官将丁银随同田赋一起上缴,同时对于人丁的编审也逐渐制度化,以保证丁银的征解。清初原定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人丁。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命令各直省将编审人丁造册送部。顺治十七年(1660年)覆准,“直省每岁终,各将丁徭赋籍汇报总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通过这些措施,在剥夺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银权力的基础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征用丁银。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中央政府首次公布了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直省徭里银3008900两9钱,米12570石1斗”。丁银成了清朝中央政府赋税征收的重要内容。
丁银制度的弊端
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奏折中说:“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
丁银的编征自始就存在着弊端。康熙初年曾任直隶灵寿县知县的陆陇其对此曾分析说:“查旧例,人丁五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以家之贫富为丁银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开除,此成法也。无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额,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势所必然。”这种户丁编审中的虚报和浮夸之风在很多地区都存在。
而官员绅衿利用优免特权隐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为客籍以为规避,而丁银项目仍然存在,结果便落在贫苦农民的身上。其中在实行户等编审制的地区,出现了利用户等进行放富差贫的现象。如山东曹县,“豪强尽行花诡,得逃上则;下户穷民置数十亩之地,从实开报,反蒙升户”,结果“其间家无寸土,糊口不足,叫号吁天者,皆册中所载中等户则也”。这样一来,一方面,封建官府为追求溢额在编审时多行虚夸;另一方面舍富就贫,丁银溢额增多的结果便是使中下层民众承担起更多的丁银来,饱受“代纳”和“包赔”之苦。
这样一种丁银编征,使得阶级矛盾更趋激化。对于丁赋的征收来说,其结果是“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
决心改革
康熙时期解决了长达八年的吴三桂等三藩的分裂战争,收复了被郑经割据多年的台湾,驱逐了占据中国黑龙江地区的沙俄势力,又出征蒙藏平定准噶尔部蒙古贵族分裂势力的动乱,连年的征战耗费大量财力再加上各级官员贪腐,老百姓过得很苦。康熙帝本人亲民爱民,常自觉民间疾苦,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帝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 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 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次年,康熙帝又说:“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下旨“永不加赋”。
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雍正在其继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 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这就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就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经过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固定丁银),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
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内容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
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各省地方政府,查清各处地亩多少,按亩均摊税赋。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相关数据
摊丁以后,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这自不待言。少地农民的情况,由于以前按人征丁时,他们人数最多,又经常受到来自地主及其他有权有势者的负担转嫁,故其负担远超过按其土地财产应当承纳的比例。而在摊丁以后,按土地或田赋数均摊丁银,这部分农民土地较少,负担自然较前减轻;摊丁后绅衿优免权取消,他们的土地一例摊银,从而负担丁银的土地数量增加,也使得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一些。如下表:
直隶获鹿县八个甲摊丁前后分档人丁平均负担变化统计
100亩以上
60-99.9亩
30-59.9亩
10-20.9亩
10亩以下
摊丁前(两/丁)
0.5750
0.3426
0.2187
0.1345
0.1014
摊丁后(两/丁)
1.8574
0.4122
0.2242
0.1008
0.0280
负担变化(%)
+223.0
+20.3
+2.5
-25.1
-72.4
根据表格显示,变化是相当明显的: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这自不待言。占地30亩以下的人丁摊丁后负担明显减轻了,而占地60亩以上的人丁则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负担,占地愈多,增加负担也愈多。
按照当时华北地区的平均耕地情况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占地在30亩以下的人丁应该属于耕地不十分充裕的自耕农民,其中占地在10亩以下的属于贫苦农民。在现存获鹿县审册中,这两部分人丁合计约占全部人丁的2/3。无地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百分之十七八。就是说,中等偏下人丁、贫苦人丁和无地人丁这些在摊丁中受益的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80%以上,可以说是绝大部分。
同时占地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中等偏上的农民,他们人数不到全部人丁的10%,土地数约占全部土地的20%。视各地区情况有略微增加或减少,负担基本没有变化。
而人丁占地都在60亩以上,应属当时较为富裕的农民或者地主。这部分人在审册全部人丁中约占4%,其土地数占全部土地的将近40%。正是因为这些人丁的土地比例远远高于他们人数的比例,在按地摊丁以后,特别是人丁占地100亩以上,他们的丁银负担较之摊丁前大大增加了。
结果
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丁银与田赋以田亩多少为征收依据,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这样的改革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释放社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影响
积极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了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摊丁入亩,按地亩之多少,定纳税之数目。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无地者不纳。这项措施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官绅地主。不知给多少穷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锁,铲除了多少官员的摇钱树。
评价
清代有人说,摊丁入地标志着“数千年来力役之征一旦改除”
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两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6000多万两。全国人口更是由顺治十八年(1661年)的1913万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的3.01多亿人。中国封建社会由此出现了最后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乾隆《济宁州志》在评论“摊丁入地”的意义时说:“济之改九则即三等九则制行条鞭已百年矣。……然时役在赋中,时或役在赋外。《会典》云: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甲派者,有丁从丁派者,一省之内,则例各殊。……至此始归划一,从古未有之善政也。”
中纪委刊文:实行“摊丁入亩”之后,土地多的多交,土地少的少交,没土地的不交,不知给多少穷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锁,铲除了多少官员的摇钱树。对地主老财和贪官来说,这当然是“严苛”!
“摊丁入亩”政策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看,摊丁入亩政策有明显的局限性。它没有消除反而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社会中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讲,它维护的仍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长久统治,牢固统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统治更加牢固。事实上,摊丁入亩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首先是千百万劳动人民反抗赋役不均所进行的激烈斗争的结果;虽然名义上陆续在各省实行,但不可能持久认真地贯彻执行。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雍正时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任意加税的可能。
摊丁入亩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摊丁入亩的实施,直接导致中国人口的爆炸性增长,从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人口突破1亿,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突破3亿,再到道光十四年(公元1834年)全国人口突破4亿,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为10亿),奠定了中国人口大国的基础。
四、废除匠籍
除豁匠籍
十五年,工部因京师“工程尚繁,需用不赀”,又恢复了班匠银的征收。但当时许多地方早已籍存丁亡,已不可能再按匠丁征银,只得金派民户代纳,或由官府自行赔补。由于班匠银数量较少,如浙江平湖县只有一百九十余两,若归入条鞭(见一条鞭法)或摊入地亩(见摊丁入地),民户负担并不特别加重,而银额则可得到保证,清政府乃于康熙三年(1664)规定班匠银改入条鞭内征收;从三十六年起,以浙江为始,各省又陆续将其摊入地亩。随着代役银负担的解除,匠籍制度实际不再存在。
与废除匠籍同时,清政府还一再严令禁止各地以“当官”为名对工匠实行种种科派和力役。官手工业中普遍采用雇募办法向各省征调工匠。原在内务府及各地其他官手工业中服役的工匠也免除了“住坐”、“存留”名色,计工领取工银月米。
废除匠籍是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广大匠户不断斗争的结果。匠籍废除以后,匠户就摆脱了对国家的封建人身依附,获得了自由身份。
清初采取的解除手工业者对国家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措施。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鉴于自明嘉靖时匠户改征代役银之后匠籍已经日益混乱的现象,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明令废除匠籍制度,手工业工匠不再交纳班匠代役银(即匠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