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不合规的
⑧会计资料毁损的
⑨拒绝监督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单位5000以上10万以下
负责人3000以上5万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年内
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情节恶劣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