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支付结算纪律(银行,支付机构,单位和个人)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密码错误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的行为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存款人1-5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1-5项,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存款人有第6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非经营1000元,经营1万元-3万元】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