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
参见:宗法制度
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承制。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等级阶梯,形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商代已有嫡长继承的雏形,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38][39]
严格意义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范围内施行。这些阶层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国君的嫡长子立为太子,继承君位,其他各子即为别子。因为别子也是国君之子,故又称公子。别子不能与继承国君的太子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家族,成为这个家族中嫡长继承系统的始祖,不再改变,称为大宗。别子的长子以外各子,长孙以外各孙……,都是庶子,对大宗而言,称为小宗。其间血缘关系超过五代,就不再宗原来的小宗。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大宗居于族长地位,称为宗子。始立这个家族的别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袭。
广义说来,宗法也适用于周王室。周王的嫡长子立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为王畿内外的诸侯,其间血缘关系原则颇与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周初分封同姓,就体现了这样的原则。康王之后,周朝疆域大体固定,分封的机会减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为卿、大夫,但分封并未绝迹。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还把其弟友分封在郑(今陕西华县东)。
东周玉带饰
小宗围绕大宗,卿、大夫拱卫国君,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与异姓间的婚姻联系,构成庞大的血缘关系网。西周统治者希望用这种关系维护他们的地位和特权。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
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两京制度
西周政权实行著名的两都制度,也就是首都和陪都制度。首都“宗周”位于现陕西省西安市沣河两岸,又分为两部分:文王作丰邑在河西,周武王作镐京处河东,之所以名“宗周”是由于这是周族的聚居地,祖先宗庙的所在地。“成周”位于今洛阳附近,在西周青铜器铭文和《尚书》等文献中,又称为新邑、新邑洛,又分为王城和城周两个城邑:“成周”,意味周朝大业已“成”。西周设立两都架构,是不足为怪的,从地理上讲,宗周处于西部边陲,不仅无法有效的控制从商族手中夺取的中原地区,还时常收到西北方向戎族的威胁(最后镐京就陷落在犬戎的手里),所以在地处中原咽喉的洛邑附近建立陪都可有效的统治殷商遗民和周围少数民族。虽然成周是周公一手兴建的,但武王其实早注意到了这点他在灭商返回途中,“宅兹中国,自之于民”。直到周公摄政,辅佐成王登基,平定三监之乱,击溃东夷联军,才正式的开始兴建洛邑。[41][42]
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是分封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43]
周天子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将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新旧诸侯,诸侯国的国君在封地范围内又有最高的权力。[43]
井田沟洫布置图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这些良田,都是经过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标准的井田。[44]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块为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面积约为一平方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为计算大田的单位的。[44]
西周实行井田制。每个男性主要劳动力授田百亩(相当于31亩多),每隔3年耕作者之间更换一次分配的田地。当时普遍采用熟荒耕作制,使得农业生产有了很大进步。[44]
也有学者有不同看法,如黄现璠说道:“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周为奴隶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有论者曰天子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不必亲以地授民而后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权,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必然。天下宗周,固诸侯所承认。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诸侯与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事实上,亦无权过问。例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兄终弟及制,齐晋及其他国,则行父子相传,各随其便,皆不同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亦皆听之。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须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45]
法律制度
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基础上,制定了《九刑》。《九刑》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于严厉惩治那些所谓“盗”、“贼”的行为,维护奴隶制度的基本法则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28]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有墨(脸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去势,女禁锢)、大辟(斩首)五刑。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共有三千条。法网严密,远远超过了前代。
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据《周礼·小司寇》,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即所谓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即使死刑,也要特别交由甸人执行。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命妇,狱讼时不必亲自出庭,“不躬坐狱讼”。西周中期的曶记载曶效父间的讼事,曶派遣其下属代表出庭,取得胜诉,是很好的实例。同一鼎铭还记述在一个荒年,匡氏家众与奴隶二十人盗取了曶谷物十秭,曶出诉讼,匡季以七田、五人作为赔偿,五人成为曶奴隶。这一案例表明,当时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奴隶制的所有关系。[28]
周王朝有严格刑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28]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28]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周礼·质人》说:“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其中“人民”,注云:“奴婢也。”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28]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28]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28]
军事
军制
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三万五千人。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46]
诸侯国的军队,周王都能调遣,实际上也属于整个周王朝武装力量的一部分。[46]
西周的军队,名义上是由周王直接指挥和调遣,重大的征伐,周王常亲自率兵出征。如果周王不亲自出征,则指派重要的卿士统率中军,作为全军的指挥者。
军队的组成,以战车为单位,一辆战车谓之一乘。各级军官,由地位与之相应的贵族担任。最基层的甲士,则由最低级的贵族和平民充任。奴隶则在军队中服杂役。[47]
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大夫”。周礼以父系社会体制之下形成的宗法制为基础,用以调解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刑罚是用来控制、镇压平民,有死刑、墨刑、流刑、鞭刑、赎刑等刑罚和一套诉讼审判制度。[28]
奴隶制度
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与车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戟类兵器。据《诗·皇矣》,早在周文王伐崇时,已使用了钩援、临冲等攻城工具。战争规模日趋扩大,不仅周及其诸侯,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较强的军力。如西周晚期多友鼎所载,周派军与狁交战,一个战役俘获兵车超过一百二十七辆,可见狁有着庞大的车战队伍。[28]
经济
农业
首先表现在出现了一些比较锐利的农具,当时一些有关农事的诗篇,都是说用比较锋利的耜在“南亩”中开展耕作。这些专用农具都是比较锋利的,当是金属制造的。从考古发掘的情况来看,铁制农器的使用始于西周是可能的。[49]
铜铲、铜斧
西周时期,盛行耦耕,即二人为一组,合力而耕。这样,既较省力,动作又快,当是耕作方法的一个进步。[49]
金属农具的应用和耦耕的推广,使开垦荒地的规模越来越大了。“千耦其耘”的诗句,反映了成千上万的人大规模耦耕的景象。[49]
当时人们不仅能进行深耕、熟耘,而且也能使用绿肥和制造堆肥。“荼寥朽止,黍稷茂止”,就是把田间耨锄的荼寥和杂草沤作绿肥,使黍稷等作物生长得更为茂盛。用火化、土化等方法制成的堆肥,也是常用的肥料。此外,对防治虫害也非常注意。[50]
由于耕作技术的进步,西周时期的农作物,如稻、粱、粟、麦、菽、稷以及桑、麻、瓜、果之属,品种和产量都有了增加。《诗经》里保存着一些喜庆丰收的诗句。[50]
耕作井田的农夫,仍然笼统地称为“庶人”或者“庶民”。民,也作氓。奠(甸)是管理耕作的人,氓和庶人都是耕作人。这些耕作的人都以夫计,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臣下时,是把这种耕作的人成批地作为物品赐予的。
属于那些卿大夫之家的采邑,规模比王室或公室的“国中”当然要小得多。为他们所有的“庶民”,其家室往往都集中在这些“公子”的邑里。这些“庶民”,长年在田间劳作,到秋收完毕,才能与妻儿一同过冬。在过冬时,他们还要为“公子”田猎,剥制兽皮,酿造春酒,收藏冰块以及从事其他各种劳役。他们的妻女同样是“公子”的仆人,要为“公子”进行采桑、养蚕、织帛、缝制衣裳等劳作。[50]
一般贵族,除了按等级各有封地之外,其中有在王室或公室担任比较重要的官职的,还要在“国中”的田地里“分田制禄”,即按职位分得一定量的田地作为俸禄。卿大夫之家都要向公室缴纳贡税,而贡税的征收,大致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50]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是不得随意买卖转让,即“田里不鬻”,因而称为“公田”。[50]
西周时期也有不少的自耕农民。他们多数是各级贵族的疏远宗族成员,大都在所属宗子的居邑附近,拥有一小块耕地,过着比较独立的经济生活。但是他们也要向宗子缴纳一定的贡物和服一定的劳役,对宗子也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他们也被称为“庶人”,或者“小人”。还有一些逃亡的耕作奴隶,逐渐脱离了贵族的羁绊,取得了自由民的身份。[51]
商业
在“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商业由贵族国家垄断,在较大的都邑中都出现了市场,有管理市场的“质人”。交易的商品,除了比较珍贵的“宝货”和兵器、牛马、丝帛等各种物资外,还有奴隶。奴隶的价格,据铭文所记,五名奴隶才值“匹马束丝”。[52]商业交换中,主要的货币仍是以朋为计算单位的贝。铜也被用作交换手段。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商品,同时担负着货币的职能,后来就发展为铸造铜币。[53]
“西周”、“东周”的圜钱
民间的贸易活动,也在城邑内外展开,但一般数量较小,大都以物易物,相互交换一些日用必需品。“氓之蚩蚩,抱布贸丝”的诗句,反映了一般自由民以家庭手工业产品相交换的情景。[53]
青铜农具使用比商代更为广泛,排水与引水技术掌握较好,农作物中桑麻瓜果都有栽培种植。手工业部门多,分工比商代更细,有“百工”之称,商业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在“国”与“都”中,出现了更大的市场。[53]
西周时期,商业发达,有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海贝、海蚌和占卜用的龟甲等,往往都是从远方贡献和交换来的。海贝当时也作为货币,以朋为单位计算。舟船和马车是重要的交通工具。[54]
货币
西周继续商代的传统,使用贝币,单位为朋。金文常记用贝作为赏赐,最高数额为百朋,只出现四次。这和《诗·菁菁者莪》“锡我百朋”的记载相同。朋数比商代所见为多。[28]
金(铜)作为货币,也较商代更更为流行。金文常见以金为赏赐,其单位为锊;还有罚金,数额多的达到三百锊;曶鼎记赎五人,用百锊。锊是重量单位,相当六两,另一说相当十一又二十五分之十三铢。[28]
土地转让
西周中期以下的金文,出现有土地转让的事例,有的是交易或互换,有的是赔偿。前者如卫盉所记,矩伯以田为代价,从裘卫那里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交换以贝朋为价值尺度,田价分别为八朋一田和六朋多一田;或如五祀卫鼎所载,裘卫以五田换取邦君厉的四田。所谓“田”,均指百亩的一夫之田。后者如散氏盘所述,■王因为攻击了散氏,被迫割让一部分土地给散。[28]
为了取得土地转让的法律效力,交易者有时要向执政大臣报告,如裘卫的两次交易,都得到大臣们的允可;有时采取析券的形式;有时采取立誓的形式。土地转让时必须由双方人员到场。大量有关土地,称为“履”。确定了的地界,用封树的方法作出表识,加以记录,有时还要绘成地图。转让的契券,双方分别保存,并将副本上交官府收藏,以备查考。这种土地转让,尚未具备完全自由买卖的性质,但可视为后世买卖的滥觞。[28]手工业
手工技术
手工业技术的提高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私需要的浩繁,周王朝很重视手工业生产。周王室和诸侯公室都拥有各种手工业作坊,有众多的具有专门技艺的工匠,号称为“百工”。这些作坊和工匠,都由官府管理,所谓“工商食官”。[57][58]
西周早期青铜礼器——盂爵
西周时期,一些主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都有比较显著的进步。[58]
青铜器铸造仍然是手工业生产的重要部门。西周初年铸造的青铜器,其形制、纹饰和品种和商末大致相似。康王以后,才逐渐推陈出新,表现出一些新的风格和特色。[57][58]
西周青铜器铸造的地域分布,比商代要广泛得多。周王室和诸侯公室,乃至一般贵族,都拥有规模大小不等的铜器铸造作坊,乃至影响到比较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因此,这个时期的青铜器,既有共同的风格,又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某些地方性的特色。[58]
青铜技术
西周青铜器的数量远远超过商代。历代出土的西周青铜礼器、用具、兵器、工具、饰物,数以千计,更有成批的出土。如1976年3月在陕西临潼出土一批青铜器,达60件,其中的利簋的铭文载录了武王伐纣的事,是迄今发现最早的西周青铜器。同年12月又在扶风发现一个青铜器窖藏,内有微史家族的青铜器103件。[28]
西周青铜器的类型比商代有了显著变化。有些商代常见的器物,如酒器中的方彝、卣、觚、爵等,逐渐减少或绝灭,新器物又不断出现,如乐器中的钟,兵器中的戟、剑等。器物纹饰从繁缛趋于简易,逐渐减少了过去所带有的神秘色彩,器壁也从厚重而趋于轻巧。[59]
陶器技术
陶瓷器的制作,西周时期有突出的发展。在陕西岐山、长安,河南浚县、洛阳和江苏丹徒等地的西周遗址和墓葬中,都发现了原始瓷器,有簋、豆、罐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安徽屯溪西周墓出土的原始瓷器,有碗、盂、豆、尊、盘等,数量和种类都超过前代。这些原始瓷器,基本上达到了成熟的程度,是中国瓷器史上的一个重大发展。[61]
湖北出土西周原始青瓷
西周仍以泥质灰陶和夹砂灰陶为最多,也有少量夹砂红陶和泥质红陶。泥质黑陶和白陶,到西周后期已经不见了。西周陶器的器形,作炊器主要有鬲、甑,作饮器的主要有爵、觚等。但已经很少,作食器用的主要有豆和簋,作盛器用的主要有勰、罐瓮、盆、盂等等。在造型上,西周陶器以袋状足、圈足、平底为主要特征。纹饰仍以纹理较粗的绳纹为主,另有一些划线纹、篦纹、弦纹、刻划三角纹等。这时附加堆纹已很少使用。西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