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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魏)简介

我国朝代历史

魏国(220年12月11日—266年2月8日)是三国时期割据政权之一,后世史家多称曹魏,由于之后的北魏被称作“后魏”,故曹魏也称为“前魏”或者“先魏”,是三国之中最强大的国家。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群雄逐鹿,曹操在军阀混战中,势力逐渐增强,并且控制了东汉朝廷,为曹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曹操受封魏公时,治所在东汉时期魏郡所在地的邺,因此汉献帝封他为“魏公”,之后又将他晋升为“魏王”,因此其子曹丕承袭曹操的魏王爵位之后,建国号为“魏”。

延康元年(220年),曹丕逼迫汉献帝禅让,正式取代汉王朝,建立曹魏,定都洛阳,至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日(266年2月8日[66]),司马炎篡魏,改国号为晋,曹魏灭亡。

由于曹魏在三国中占据中原地区,因此国力远胜于蜀汉和东吴。曹魏一朝,最重要的改革有陈群的九品中正制,对两晋南北朝的政治产生深远影响。在疆域上继承了东汉在西域的统治,设立西域长史府进行管理,在毌丘俭征伐高句丽后将朝鲜半岛北部并入了版图,南部诸州大致以秦岭淮河与蜀、吴为界。[1]灭蜀汉后,曹魏将益州和南中纳入版图,使国土约达四百万平方公里。[2]

中文名

外文名

the Wei state of the Three-Kingdoms Period

别名

魏国、曹魏

时间范围

220年12月11日 至 266年2月8日

首都

洛阳

疆域

控制范围

曹魏的疆域主要在曹操时即大幅发展,至曹丕称帝建国后定型,约占有整个华北地区。大致上北至山西、河北及辽东,与南匈奴、鲜卑及高句丽相邻;东至黄海。东南与孙吴对峙于长江淮河一带及汉江长江一带,以寿春、襄阳为重镇;西至甘肃,与河西鲜卑、羌及氐相邻。西南与蜀汉对峙于秦岭、河西一带,以长安为重镇。在立国后原有87郡及十二州,有:司隶、徐州、青州、豫州、冀州、并州、幽州、兖州、凉州、雍州、荆州(占东汉荆州北部)、扬州(占东汉扬州北部)。

曹魏于西域设置管辖海头(今新疆罗布泊西)的西域长史和管辖高昌的戊己校尉。

黄初二年(221年)孙权称藩后,曹魏让孙权领有荆州牧,将荆扬等孙权势力则定为荆州,曹魏原直辖的荆州北部改称为郢州。双方决裂后曹魏复改郢州为荆州。

黄初元年(220年)至黄初七年(226年),分陇右置秦州,最后并入雍州。灭蜀汉后分益州置梁州,共增加两州。

三国形势图,取自《中国大百科全书》

三国形势图,取自《中华文明地图》

2

(图册参考资料[64][65])

地方行政

以下为景元三年(262年)曹魏的州郡设置数目。

地方行政

郡县

幽州

范阳郡、代郡、渔阳郡、右北平郡、辽西郡、乐浪郡

上谷郡、燕国、昌黎郡、玄菟郡、辽东郡、带方郡

冀州

阳平郡、广平郡、清河郡、巨鹿郡、赵国、常山郡、安平郡

平原郡、乐陵国、河间郡、渤海郡、中山国

青州

城阳郡、东莱郡、北海国、齐国、乐安郡、济南国

并州

上党郡、西河郡、太原郡、乐平郡、新兴郡、雁门郡

兖州

泰山郡、济北国、东平国、东郡、任城郡、山阳郡、济阴郡、陈留国

徐州

东莞郡、琅琊国、东海国、广陵郡、下邳郡、彭城国

司州

原汉司隶校尉部,曹魏黄初元年改为司州。领郡国五、县国七十

河南尹,西汉置郡。领县二十四

洛阳县(州治、郡治:中京)、河南县、巩县、河阴县、成皋县、缑氏县、阳城县、新城县、陆浑县、梁县、阳翟县、荥阳县、京县、密县、卷县、阳武县、苑陵县、中牟县、开封县、原武县、新郑县、偃师县、平县、谷城县

弘农郡,西汉置郡。领县八

弘农县(郡治)、湖县、陕县、宜阳县、黾池县、华阴县、卢氏县、新安县

河内郡,西汉置郡。领县十六

汲县、共县、林虑县、获嘉县、修武县、野王县、州县、怀县(郡治)、平皋县、河阳县、沁水县、轵县、山阳县、温县、朝歌县、武德县

河东郡,西汉置郡。领县十一

安邑县(郡治)、东垣县、汾阴县、大阳县、解县、蒲板县、河北县、濩泽县、端氏县、闻喜县、猗氏县

平阳郡,曹魏黄初元年分河东郡置。领县十一

平阳县(郡治)、杨县、永安县、浦子县、狐讘县、襄陵县、绛邑县、临汾县、北屈县、皮氏县

雍州

京兆郡、冯翊郡、扶风郡、北地郡、新平郡

安定郡、广魏郡、天水郡、南安郡、陇西郡

凉州

武威郡、金城郡、西平郡、张掖郡

酒泉郡,西海郡,敦煌郡

豫州

领郡国九、县国八十八

陈郡,西汉置郡。领县六

陈县(郡治)、武平县、柘县、阳夏县、扶乐县、长平县

颍川郡,秦置郡。领县十五

许昌县(郡治:汉许县,南京)、长社县、颍阴县、颍阳县、临颍县、郾县、鄢陵县、新汲县、襄城县、繁昌县、郏县、定陵县、昆阳县、舞阳县、父城县

汝南郡,西汉置郡。领县二十九

新息县(郡治)、新阳县、安城县(州治)、慎县、朗陵县、阳安县、上蔡县、平舆县、定颍县、灈阳县、南顿县、汝阳县、吴房县、西平县、□强县、召陵县、西华县、宜春县、新蔡县、褒信县、原鹿县、富波县、固始县、汝阴县、项县、汝南县、安阳县、鲖阳县、慎阳县

梁国,西汉置郡。领县七

睢阳县(郡治)、蒙县、虞县、下邑县、宁陵县、鄢县、砀县

沛国,西汉置郡。领县四

沛县(郡治)、丰国、杼秋县、公丘县

谯郡,曹魏时分沛国置。领县十四

谯县(郡治,东京)、相县、萧县、酂县、山桑县、龙亢县、蕲县、苦县、宋县、符离县、汶县、虹县、轾县、竹邑县

鲁郡,西汉置郡。领县五

鲁县(郡治)、卞县、邹县、

郡,曹魏时分沛国置。领县十四

谯县(郡治,东京)、相县、萧县、酂县、山桑县、龙亢县、蕲县、苦县、宋县、符离县、汶县、虹县、轾县、竹邑县

鲁郡,西汉置郡。领县五

鲁县(郡治)、卞县、邹县、番县、薛县

弋阳郡,曹魏置郡。领县四

西阳县、轪县、期思县、弋阳县(郡治)

安丰郡,曹魏置郡。领县四

安风县(郡治)、雩娄县、安丰县、蓼县

扬州

领郡国二、县国十二

淮南郡,秦置郡。领县七

寿春县(州治)、成德县、下蔡县、义城县、西曲阳县、平阿县、合肥县(郡治)

庐江郡,西汉置郡。统县三

六安县(郡治)、阳泉县、博安县、神木县

荆州

江夏郡,上昶县、六黄县

襄阳郡,襄阳县(郡治、州治)、当阳县、汉津县

新城郡,房陵县(郡治)

南阳郡,宛县(郡治)、穰县、鲁阳县、邓县

南乡郡,顺阳县(郡治)

上庸郡,上庸县(郡治)

魏兴郡,西城县(郡治)

章陵郡,新野县,义阳县

政治

文官制度

在官员的任用上,从曹操起,实行“唯才是举”的原则。为了更多的招揽人才,魏文帝在称帝前,建立了九品官人法,其做法是:郡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小中正采择舆论,按人才优劣定品第高下,上报大中正;大中正核实后上报司徒;司徒再加审核然后交尚书选用。还规定,郡人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特别优异的不受户口限制。这种制度在开始实行的时候,重视舆论,不拘爵位,“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比起东汉末年外戚或宦官操纵仕途与单纯以封建道德为标准的“举孝廉”,无疑是一个进步。

魏文帝在黄初五年(224年)立太学,设立春秋谷梁博士,提高了官员的素质保证。

魏明帝时,采纳代理司徒董昭的建议,立郎吏课试法:“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罢退之。”魏明帝又诏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交百官议,议旧不决,未能实行。

曹魏中央管制简表

魏宗室封爵分王、公、侯、伯、子、男(以上皆称国)、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十等,皇后以下的嫔妃,分贵嫔、夫人、淑妃、昭仪、昭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美人、良人等爵号;又置列侯、关内侯、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共六等爵以赏军功,关内侯以下皆不食租,谓之虚封。文武官吏的级别分为九品,俸禄发给粟米,以石计算。

地方制度

曹魏大致继承东汉的疆域及政区制度,为州、郡、县三级制。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太守。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

郡制方面:曹魏河南郡治洛阳,为京师所在,称司州。曹魏又设王国,置相,与郡同等;县制方面:曹魏有公国、侯国、伯国、子国、男国之封。

曹魏政权短命?曹丕的这一政策历来被认为是罪魁祸首

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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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删节汉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书官令》(治朝官)、《军中令》(治军)共一百八十余篇,又置律博士,专用郑玄的学说解释律令。

魏氏三祖

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决。

魏文帝时,曾沿用秦汉旧律,有所谓诽谤妖言罪,犯者杀,告者有赏,在实行中诬告者甚多。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次年又补充规定: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沿用汉律。但汉律自萧何于

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改定而来,经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已不适应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言:”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这说明汉律不但条目繁多,十分庞杂,而且前后矛盾,互相重复,所以在实际上应用起来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太和三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云:”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晋书·刑法志》认为此次定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所以曹魏定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刑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对晋律和唐律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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