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本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中国历代官制
本书标签: 历史  历史 

第一节中央机构与职官3

中国历代官制

卿事寮的长官简称卿或卿士其正式官职,西周初期是太师、太保,西周中期以后是大师【14】,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西周早期,两寮长官共秉国政。成康之际周天子的辅佐重臣有太师周公、太保召公,其地位仅次于周、召二公的太史毕公【15】。

西周中期,仍为两寮长官共秉国政。杨宽先生认为,共秉国政的大师、尹氏,分别为卿事寮、太史寮的官长【16】。到西周晚期,逐渐出现一人主两寮的现象。宣王时期的毛公被任命总理卿事寮与太史寮,总管国家与王家的内外大事,并兼管公族、三有司、小子、师氏虎臣等【17】。

辅政机构较明确地分为卿事寮和太史寮是西周中央官制最突出的发展变化。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人们认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能力增强所致,又与周族人重人事、轻鬼神的文化传统分不开。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代晚期神权已相对衰落,反映在官制上就是辅佐官吏系统已现政事官与神职官分类之端倪。《尚书·洪范》记述了周武王克商的第二年拜访殷贵族箕子,向他请教“彝伦攸叙”的经过。箕子向周武王讲了许多治理天下的道理,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稽疑”,即解决疑问。作为纣王叔父的箕子说明了当各个方面意见分歧时,殷人判断凶吉的原则有三点:第一,如果某件事神职人员一致赞同,那么只要殷王、卿士、庶民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赞同,就是吉,哪怕王反对也没有关系。第二,如果神职人员意见不一致,结果将是处理内事吉利,处理外事凶险。第三,如果神职人员一致,但王、卿士、庶民等方面意见相反,那么“静”,即无所作为才吉利,反之则凶。这说明在决定军国大事时,神职人员的作用仍旧占据第一位,但已不能单方面决定一切,同时还说明辅佐商王决定军国大事的官吏已有政务官即卿士和神职官的区分。偏僻西陲的"小邦周”从战胜“大殷邦”的经验总结中悟出“天命”不可恃,可恃者唯有自己的努力;人心的向背对事之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等教训,使周人心目中的神权地位大为下降,轻鬼神,重人事的文化精神长足增长。在这种前提下,周承殷末官制并加以发展而正式形成治民官与神职官合一,体现出神权对军国大事的支配决定作用。一俟官吏出现二者的分离,就意味着神权对政权的支配作用开始下降。所以,尽管“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西周早、中期为两寮长官共秉国政,但是太史地位要次于太师、太保等卿事寮长官。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太史寮及其职官地位一直呈下降趋势。西周中晚期,逐渐过渡到权互卿士执政,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史祝卜类宗教神职官地位下降的事实,政事社会进入更加分明阶段的标志。

(二)王朝外廷一般政务官

商代中央王朝的一般政务官,主要有多尹。“多尹”也称“尹”、“诸尹”,有时称“多君”,是为王朝各项政务服务的官员。从甲骨文卜辞中可知他们负责督率农田耕垦、土建工程、军事活动等,往往是商王咨询的对象,对王朝军国大事有发言权,能参与王朝飨礼,地位较高【18】。这些“多尹”对王朝政事有发言权和执行一定职责之权,当是分管王朝各种政务的职官。

西周的一般政务官,开始有了较明确的职务分工,出现了分管政务的“三有司”,即司土、司马、司工,文献写作司徒、司马 、司空【19】。

司徒主管民事。《左传》载成王时,分封康叔于股墟,“聘季授土,陶叔授民。”【20】杜注:“陶叔,司徒。”可见司徒主掌民事。从金文记载看,司徒既掌底民的籍田劳作,也管林、虞、牧等农牧业官员,还管理卜事及军事【21】。西周实行兵民合一的军事制度,平时劳作的庶人,战时就成为披坚执锐的徒卒。所以,司徒职掌民事就主要体现为平时主管征发徒役和田地耕作,战时则可率兵作战。结合文献,金文所反映司徒管理卜事则为兼职。

司马执掌军事。《说文》:“马,武也。”《苟子,王制》:“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这些文献记载都说明司马是武事之官。西周有关司马的铭文中,有一些反映司马职司武事的,大量的是司马在册命礼中充任宾佑。在西周册命礼中,宾佑与受命者在职务上有统属关系,宾佑往往是受命者的上级长官【22】。而司马为“佑”所引导的受命者,一般属武职官吏。金文资料亦证明王朝司马是权重位高的军事职官。

司空主管土地,也监管土木建筑工程。《诗·大雅·帛》绘声绘色地描述了古公宣父率领周族营建新居时,由司徒召集众人,在司空的领导下兴建土木的情景。

司徒、司空、司马这几种职官起源很早,其中司马的产生,可能要早于西周。在殷商时期,由于以马为动力的战车就是武装水平的标志,因此人们就以马称呼战车,并代称武装,而率领武装的职官也就名为“马”。在殷墟卜辞中,经常能见到马、马亚、马小臣等职官。这些含有“马”字的职官均为率领武装驰骋疆场的武官。司马这种职官的渊源当上溯于殷代的“马亚”、“多马亚”、“马小臣”。而司徒、司空当属周制,在古公亶父时已有这两种职官。古公亶父迁都到周原,“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家室”【23】,《牧誓》、《立政》诸篇则反映西周初年王朝职官中有司徒、司空。

司寇,甲骨文与西周早期金文都没有这一官名,最早带有司寇的铭文是西周中期的《南季鼎》。一般人根据《周礼》认为司寇是与司徒、司空、司马并列的执掌刑政的官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古代兵刑不分,也没有明确固定的法律条文,所以执法也就没有专门的官吏。据学者考证,西周执掌执刑罚诉讼之事的可以是司徒、司空、司马,也可以是番生毛公之类的辅佐权臣【24】。也就是说,在西周,司寇虽然受理诉讼之事,但并非专职刑政的官吏。司寇不仅不是专职刑政官吏,而且地位较低,是司空的属官【25】。制定法律条文,以法治讼,设专职管理,乃是春秋战国以后的事情。因此,《周礼》所反映的情况当是东周的制度。

上一章 第一节中央机构与职官2 中国历代官制最新章节 下一章 第一节中央机构与职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