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殷商西周
(一)商代地方行政长官
根据《尚书·酒诰》所反映的商代制度中商王朝外服的长官,即地方行政长官有“侯、甸、男、卫、邦伯”几种。
“邦伯”,甲骨文中称“方伯”,是远离王畿地区的方国首领。一般而论,方国实际上是与商王朝并存的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向商王朝表示臣服后,其首领就被商王朝封为"邦伯”。这类方国离王畿很远,邦伯独立性强,与王朝的关系很不稳定,往往根据商王朝的力量消长,或叛或附,或友或敌。
侯、甸、男、卫是商王朝派驻某地的地方行政官,其与商王朝的关系较邦伯与王朝的关系要密切。侯就是王朝派驻边地的“斥侯”,主要职掌为军事侦察,报告军情。卫是王朝派驻地方的军事长官,是捍卫王朝的要职。侯、卫皆可视为王朝的地方军事长官,但有内外分工不同。侯一般地处边地,所以以侦探、报告军情为主要职责。甸是王朝派驻农业区“治田入谷”的地方农业官。男亦作“任”,本职是为王任事,职务范围不甚明确,盖为军事、农事以外的事务官【95】。侯、甸、男、卫被王朝派驻各地从事武装守卫和农田畜牧的经济垦殖业,各有武装和生产人手,常驻一地并世袭职业。随着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增长,后来逐渐演变为独立性质的诸侯。
(二)西周的地方政区与职官
偏处西陲的蕞尔小邦周克商成功之后,不仅占据了“大邦殷”的旧地,而且扩展了势力范围,领土广袤,仅靠中央王朝难以控制。为了对广大地区进行有效统治,周王朝实行了“封建亲威,以蕃屏周”的分封制度。通过分封,周王同姓,母弟和异姓功臣于各要冲地区建立了封国。周王朝通过血缘关系及姻亲关系加强王朝与封国的联系,以“命卿”之制【96】,巡狩、设监等方式加强对封国的控制与管理。封国的“报政王朝”【97】,贡纳、从王出兵等政治、经济、军事义务则包含着封国对王朝的政治从属关系。所以封国可视为西周王朝的地方政权。但是封国毕竟与后世统一的中央政权下的地方政区不同,封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封闭性,有自己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制度,基本上模仿中央职官机构设官分职。封国与中央王朝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纽带狭窄脆弱,彼此尚缺乏牢固的直接关系。
封国即为西周王朝的地方政权,封国首领诸侯就是地方长官,大大小小诸侯必须按规定向周王室纳贡、服役,朝觐周王,率兵从王出征,藩屏周室。但是,大小诸侯与后世统一王朝下的地方长官也不能相提并论。周代分封制下的诸侯是世袭君主,并且在国内享有几乎完全不受限制的政治、经济、司法、宗教祭祀等世袭特权。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地方机构与职官
(一)郡、县的设立
春秋战国时期,地方政区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中央集权制逐步形成的过程中,郡县逐渐取代分封制下的采邑而作为由中央政府直接统治的地方政区出现。尤其是秦代创立的县令(长)制度,更是一种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地方官制。实践证明,县令(长)制度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地方政治体制与职官制度。
郡县从出现到形成一套完整的地方行政制度过程贯穿了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在列强争霸称雄的时代,各国边境既是对外扩张的起点,又易于为别国所蚕食。所以,各强国都十分重视边地。春秋初年,秦、晋、楚等大国在新兼并之地,往往不再分给卿大夫为采邑,而是设置直接由国君控制的县,以加强边境地区的军事防御。《左传》成公七年载: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申、吕(二县)为赏田”。公申巫臣说:“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楚王便没有答应子重。可见,申、吕之类的县,已有别于国君赏赐给臣下的采邑,成为国君直接控制的边防军事重地。县最初主要作为直属于国君的边防军事重镇的出现,虽然内含国君集权的因素,但还有分封制的残余。县长官虽由国君任命,但是可世袭。如楚之申县,第一任县令为申公斗班,第二任县令为申公斗克。晋之原县,第一任县令为大夫赵衰,第二任为赵同。申、原二县长官均系父子相承。后来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因素在各国逐渐增长,直属国君的县之长官也就可以经常普换。这一点在晋国的县制中反映较为明确。以温县为例,晋文公时以狐溱为县长官,晋襄公时把温赐给了阳处父。晋景公时郤至为温县之长,郤氏被灭族,温县暂归公室。至晋平公时,温县属赵氏。晋定公时,温县又落入范氏党羽手中。温县易主之频繁是显而易见的。正由于县的设置不仅有利于边地的防御,而且有利于国君权力的提高,所以诸国国君将边地设县的措施逐步推广到本国内地,往往是在某些被消灭的卿大夫家族旧有采邑上,设立直属国君的县,由国君委派官员管理。到战国时,各诸侯国已经普遍设县。
郡的设立,始于春秋末期。当时,晋国又在边地设郡以御戎狄。随后,中原各国皆在边境地区设立郡。到战国中后期,由于兼并战争空前激烈,中原各诸侯国在所有边境地区都设置郡。至战国末,各诸侯国所在地区外,其他地区皆普遍设郡。
郡县统属关系始于春秋战国之交。当初,边陲之郡地广人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边地逐渐繁荣起来,人口增长,一郡之长难以兼顾,只能分具而治,才有利于巩固边境防务。其后,腹地之县也因经济开发而划小,县之数目增加,国君直接管辖有所不便,于是,仿照边地设置,在县以上设置郡以统辖。到战国末年,除齐国无郡之名而由“五都”辖县外,诸侯国大都以郡辖县,出现郡县两级行政区。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县以下逐渐形成乡、里或连、闾等地方基层组织。《吕氏春秋·怀宠》提到的基层组织是乡和里。《韩非子·八经》里涉及到的地方基层组织是连和闾。《秦简》已经证实,战国时代的秦国,县以下分设乡、里,里以下民众按照什五编制。
(二)郡县职官
郡的长官称“守”或尊称“太守”。由于郡的设置最初都是为了利于攻守,所以最初郡的长官均以武官担任郡守,官名也由此而来。关于春秋战国郡的行政组织,郡以下的官吏,文献中无明确记载,人们多根据《史记》、《汉书》所载的秦制进行推测。
县的主要官吏有县令(长)、县丞、县尉、县司马、县司空等。
县令是一县最高行政长官。县的长官一般称令,或者称大夫、守、尹、县啬夫。大县称令,小县为长。县令(长)的属官有令史。令史主要协助县令处理一切公务,还有调查案件,率领兵卒捉拿人犯等治狱任务【98】。
县丞,《秦简》常常令、丞并提,可见地位仅次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