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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案》第三章 律与情的角力

一说史记

王安石的书房里,烛火跳了跳,映得《唐律疏议》上的朱批忽明忽暗。他在“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合谋”那条旁,画了个圈。

“你看,”他指着圈痕对司马光说,“唐律里,谋杀需‘二人以上合谋’,阿云一人行事,算不得谋杀。”

司马光冷笑一声,拿出《宋刑统》的注疏:“我朝早已改了,单人行凶也算谋杀。介甫这是断章取义。”他翻到“因犯杀伤而自首”条,“这里说的‘得免所因之罪’,是指比如盗物时伤人,自首后可免盗罪,但伤人仍要论。阿云的‘所因’就是谋杀,怎么免?”

“她的‘所因’是被逼婚。”王安石的声音陡然提高,烛火跟着晃了晃,“若不是韦阿大强娶有丧之女,何来这场血案?逼婚才是‘所因’!”

两人的影子投在墙上,像两尊对峙的石像。窗外传来更夫的梆子声,已经三更了。

司马光忽然叹了口气:“介甫,你这是把经义往律法里套。可判案当以律为准,不是以理为准。”

“律源于理,理合于天。”王安石站起身,烛光照亮他眼底的红血丝,“若律法不近人情,那便是恶法。阿云一个弱女子,被逼迫到杀人,难道不该网开一面?”

争论传到内宫时,赵曙正在看司马光的奏章。上面说“若开此例,恐启凶人侥幸之心”,字里行间透着斩钉截铁。皇帝放下奏章,又拿起王安石的札子,里面引了《尚书》“罪疑惟轻”的话,墨迹淋漓,仿佛能看出书写时的激动。

“让两制台再议。”皇帝揉了揉太阳穴,“明日早朝,把许遵也叫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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