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时锦接下来开始第三个争议焦点的对抗:王建军是否有刑事意义上的过错。控方先开始。
朱一暄首先声明,刑事意义上的过错并不是一个规定在刑法条文中有明文规定的概念。
朱一暄被害人过错5一词仅仅出现在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
朱一暄与定罪无关,是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
朱一暄根据判例和法条来分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一个高标,要么违背认同度极高的道德准则,要么要求先前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犯罪的发生。
朱一暄在王建军和钱辉雄最后一次冲突当日,王建军对钱辉雄瞪着眼无声的张嘴,似乎是在说话。
朱一暄首先,瞪眼无声张嘴的行为本身就很难定性,即使王建军真的在用口型进行无声的辱骂,最多可以评价为不礼貌。
朱一暄我们不会说他违背了社会最低底线的伦理,更谈不上严重的违法。
朱一暄其次,老王可能对钱辉雄推搡了一下,该推搡行为要结合王建军本人的年龄状况和身体状况来分析。
朱一暄王建军今年六十三岁,钱辉雄今年三十六岁,而且是退伍兵,在王建军推搡后,钱辉雄并没有收到任何的伤害,甚至还能抵住对方的脖子。
朱一暄可见,王建军的推搡行为不具备危害钱辉雄生命健康的可能性,不可能达到严重违法的程度。
朱一暄综上所述,王建军不具备刑事意义上的过错,发言完毕。
洛时锦好的,请辩方发言。
丁辉我方首先根据控方的问题予以回复,首先针对控方所说的,瞪眼无声的口型,这个行为很难揣测,所以我们也没有做过激的行为。
丁辉钱辉雄在看到王建军做这个动作的时候,只是上前询问,这是一个正常的反应。
丁辉对方为什么会在我方询问之后进行推搡和动手的行为呢?
丁辉那么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存在的两个过错,其一是引起并激发双方的肢体冲突。
丁辉我方当事人和王建军产生肢体冲突是因为王建军的屡次挑衅。
丁辉并且先行动手,纠缠不休所导致。
丁辉所以王建军对于矛盾的产生和升级具有过错。
丁辉其二,导致自身死亡的过错。
丁辉王建军生前患有某种疾病,需要长期口服抗凝血药物,而王建军及家属在治疗时并没有向医生告知,被害人和家属的这个过错,直接导致了王建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丁辉该结果不能归咎于我方当事人钱辉雄的行为。
丁辉综上所述,被害人王建军的过错已经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丁辉另外,你方延引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但是你方所说的这个条款是2013年颁布的。
丁辉但是在吗0?4年就已经废止了。
丁辉现行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是于老师0,7年颁布的,并且在这一版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提到刑法意义中的过错这个问题。
丁辉我方发言完毕。
洛时锦请控方发言。
在辩方说出朱一暄引用 的法条已经被废止了的时候,朱一暄瞳孔地震了一瞬,但是马上用电脑开始查找相关的法律文件,轮到她发言的时候,她还稍微耽搁了一小会,找到相关文件后,她信心满满 的站起身。
朱一暄你方说我援引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08年发布的没有问题,但是我刚刚在北大法宝上看到他是现行有效的。
朱一暄什么意思,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事由,他仍然是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
朱一暄我方认为你方有个很大的谬误,第一点是光看法条我们是没有办法得出结论的。
朱一暄我方有两个例子,一个是多年被家暴多年被出轨甚至尝试毒杀被告人的,另一个是敲诈勒索较大数额并且成功了的。
朱一暄也就是说,至少要跟这些已有的案例,我们要达到一个差不多的程度。您方才能告诉我说,我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朱一暄现在您方向我解释,我就推搡了他一下跟这样具有高社会危害性行为之间类比性究竟在什么地方?
朱一暄谢谢,我的发言完毕。
丁辉我现在来正面回答一下控方的问题,首先控方一直在援引既往的案例来对我进行说明。
丁辉那我首先向控方说明的是,我们的国家并不是一个使用判例法的国家。
丁辉并不是说既往的案例对我们的判决一定具有约束力。
朱一暄好,你方逼问我方说,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我给出既往的案例是没有参考意义的,完全没有意义吗?不是。
朱一暄在法律明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借助过往的判例来看到我们这个行为跟过往的判例之间,它有没有一个相当性。
丁辉作为一个法律结论的论证,我们是既需要结合法条和具体的情况,并且结合当时的情景,以及律师或者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能力,来得出一个正当为大众所接受的结论。
丁辉而不是说既往的案例这样判,那么我现在就应当来这样判。
丁辉首先,我方当事人钱辉雄已经保持了最大的克制。
朱一暄你方当事人已经保持了最大的克制,但这不是我们这个争议焦点要讨论的,提醒一下哈。
朱一暄所以现在你方只剩下一个点,就是王建军推搡了钱辉雄有没有可能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过错。
丁辉到底存不存在过错的问题,我回答控方的问题的时候已经非常明确了,我方认定王建军的过错是综合他在整个过程当中表现出来的一连串的行为来认定的。
洛时锦时间到,谢谢。
洛时锦首先表扬一下两位同学哈,确实是对抗的还是很厉害的,王律怎么样?觉得?
王钊挺好的,两个人这个辩论是辩论起来了,我自豪。
史欣悦哈哈哈哈哈哈。
洛时锦行,那我们就对这一轮焦点对抗进行投票了。
洛时锦王律手心手背的肉啊~
洛时锦来,各位律师支持控方获胜的请举手。
洛时锦话音刚落,五位律师齐刷刷的举起了手。
洛时锦嚯,好控方五票,那就是控方获胜。
洛时锦现在场上的整体比分是辩方对控方 2:1,大家继续加油了哈。
洛时锦好,我们现在进行第四个争议焦点对抗: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并达到刑事证明的标准。控方:有,辩方:没有。
洛时锦请控方先发言。
刘煜成结合本案的案卷材料一下的事实是可以认定:被告人钱辉雄与被害人王建军是存在过节的。
刘煜成这一事实由钱辉雄的询问笔录,王建军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
刘煜成第二是被告人对于场景是比较熟悉的,具有一定的地域危险性,现场勘验检察笔录,指认笔录予以证明。
刘煜成第三是案发当天钱辉雄是走向了王建军的位置然后两个人发生了一个肢体推搡的冲突,在冲突中,王建军的腰部受伤,该伤势造成了一个死亡结果,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
刘煜成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就是被告人钱辉雄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王建军的死亡。
刘煜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王颖飞之前的一个事实并不能说明这次的一个情况,所以我们要聚焦到这次的案件事实,我们来看看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的问题。
王颖飞证人罗某说当天王建军抓住了钱辉雄的领子,证人林某也说是王建军先动手。
王颖飞从这可以看到,是对方王建军先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一个动手,所以你方王建军对我方钱辉雄具有了一个法律侵害性。
刘煜成我方当事人被推倒,是有以下证据证明的(证据省略)……
王颖飞你方首先举出的第一个证据是你方当事人自己的一个证人证言,之后的第二个举证的是你方当事人的儿子,是发当天,王建军的儿子并不在现场,他所说的都是当事人的转述。
王颖飞所以你方当事人的儿子并非本案的一个证人,因为他并没有亲眼目睹以及经历这一切。
王颖飞所以对于他的陈述,应该是进行一个慎重的考虑。
王颖飞并不应该作为证人证言采信的。
其他(王恩海)我问辩方一个问题啊,采信度高低和有没有证人资格是一个问题吗?
王颖飞额,不是,证人证言资格和证人证言可信度是两个问题。
王颖飞然后我刚才可能有一个陈述错误的地方。
洛时锦好,那本轮争议焦点对抗结束,我们进行表决。
洛时锦请支持控方发言的律师举手。
洛时锦五票,本轮五比零,控方获胜,双方总比分为2:2。
洛时锦现在关键时刻了啊,最后总结一锤定音了。
洛时锦好,最后总结陈词,我们请控方先发言。
朱一暄现在还有异议的焦点已经非常明确了,有三个,一个是钱辉雄到底有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朱一暄第二个是因果关系到底被介入因素阻断。
朱一暄最后一个是钱辉雄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
朱一暄其实你方一辩告诉我们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遇见了可能性的标准,从头至尾就是有问题的。
朱一暄而本案的被告人今年三十六岁,是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他完全有认识到这个器材到底是怎么布置的,这样一种能力。
朱一暄第二点,客观的环境也是因为他每天都会来,白天的时候可以看的非常清楚。所以基于我们现在比较常用的两个判断标准:认识能力,客观环境。
朱一暄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我们的被告钱辉雄完全是有一个疏忽大意的过失。
朱一暄对方主要的一个论断,就是这个抗凝血药物没有告知医院。
朱一暄它是一个非常异常的介入因素,它是一个叠加的关系,而叠加关系是不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的。
朱一暄它是多因一果,所以在因果关系这一点上,我方是站得住脚的。
朱一暄最后一个点,来跟你方讨论正当防卫,就谈限度的问题。
朱一暄限度有两个主要的构成要件,一个是必要性,一个是相当性。
朱一暄钱辉雄和对方起肢体冲突这是突破了必要性的限度。
朱一暄再说相当性,我方当事人王建军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年人,老年人年老体衰和被告人钱辉雄的力量差距,并不存在相当性。
朱一暄所以综合必要性和相当性两个要件来讲,我们认为钱辉雄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朱一暄谢谢。
洛时锦请辩方发言。
丁辉好,那现在我对我方的观点做总结性的陈述。
丁辉首先在客观层面我方主张钱辉雄的行为应该构成正当防卫,钱辉雄的行为是基于王建军的一再冒犯和挑衅所引起。
丁辉我方当事人采取的回击强度并没有超过其受到的不法侵害的程度。
丁辉所以他应该是构成一个正当防卫。
丁辉在主观层面,我方当事人对危害结果不存在预见之可能性。
丁辉其对王建军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在我方当事人已经保持高度克制的情况下,不应该对其苛求过高的注意义务。
丁辉第三是在被害人的过错层面,我方认为王建军是存在过错的,并且该过错已经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过错。
丁辉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钱辉雄应当无罪,谢谢。
洛时锦好,时间没到,但是你结束了。
洛时锦那就请五位律师对刚刚的这个总结陈述环节进行投票。
洛时锦支持控方赢的请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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