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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谈吧!

关于家庭情况

沐辞先继续谈谈家庭暴力现象吧!

沐辞小白,还是你来讲吧!

好的呢

一、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如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以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一般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

(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

(三)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以下是10种遇到家庭暴力的求助方式:

(一)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二)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三)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四)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五)如果你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你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六)如果你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你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

(七)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你没有必要像战战兢兢的羔羊那样回到他身边,承受不可预知的危险;

(八)“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是最危险的,它们使你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你自己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沐辞让我们来看看一些问题吧!

这段时间真的好痛苦,跟老公一直吵架,离婚我倒不怕,只是我舍不得孩子,如果我们离婚孩子我得到的可能很小,孩子才三岁,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谁能帮帮我,我的婚姻还有挽救的希望吗?

我能理解这种痛楚,之前我老公出轨跟我闹离婚,我也是想着孩子,都快把我逼疯了,我怕孩子那么小就没了妈妈,后来我闺蜜推荐我找了一位老师,在那位老师的帮助下保住了我们的婚姻,而且在她的指导下我知道了如何抓住男人的心,让男人的心在家庭里,一直到现在都挺好的,你可以找她聊聊看。

这是她的微信:ny38555

一、热点回顾

2018年11月20日,演员蒋劲夫的日籍女友中浦悠花在Instagram上晒出了脸部与身体上大片淤伤的照片,并称:“我,中浦悠花还健在”,直指蒋劲夫对其进行暴力殴打。随后,蒋劲夫在微博上发文承认家暴,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惩罚。11月21日,中浦悠花再次发文,斥责蒋劲夫并未直接向自己道歉,并自曝被踢肚子致流产。蒋劲夫朋友则发文解释各种原因,列出中浦悠花的种种罪状,更有网友称,“如果遇到这种女的,不会想揍她吗?”但是,无论这一事件中存在多少不实消息,蒋劲夫的暴力殴打行为却是实在发生的。不管遭受家暴的一方做了什么,施暴者都应受到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制止家暴也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近段时间以来,国内娱乐圈频频爆出家暴丑闻,如至上励合的刘洲成、演员张雨绮、黄景瑜以及《延禧攻略》捧红的新人许凯等,家庭暴力不再是潜藏于社会暗流中的所谓“房间内的矛盾”,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引发人们的共鸣与反思。

二、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蒋劲夫殴打同居未婚伴侣的行为依然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有网友认为,从照片中的淤青范围与程度而言,蒋劲夫下手都是非常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但是,蒋劲夫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轻微的精神刺激,不能认定为有伤害的故意;而且,虽然他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造成对方脸部与身体上大片淤伤,但这种伤害程度并没有导致人身体器官及各项机能的完整性损害,不及轻伤,此结果也未达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我国目前还没有暴行罪,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蒋劲夫应该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女方所称蒋劲夫对其进行踢打致其流产的情况属实,蒋劲夫则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若蒋劲夫明知女方怀有身孕,依然对其进行暴力殴打,踢打她的腹部,放任其流产情况的发生,应认定为有伤害故意;且《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的,属于轻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八条规定,孕妇损伤引起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的,属于重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根据女方流产伤情的鉴定情况,来追究蒋劲夫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若蒋劲夫并不知悉女方怀孕,且女方的流产鉴定为轻伤,那么蒋劲夫可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女方流产情形鉴定为重伤,蒋劲夫的行为则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此外,女方还可提起民事诉讼,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蒋劲夫的家暴行为发生于日本,按照属地原则,本案会在日本进行处理。日本《防止家庭暴力法》中明文规定,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而非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有同居事实的情侣,法院也可以发布对受害者的“保护命令”,违反保护命令者可以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也许女方有种种过错,但作为施暴者的蒋劲夫无论如何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三、我国家庭暴力现象频发的原因

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2016年11月,全国妇联通过调查统计发现,“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妇女受到丈夫的殴打。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我国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而其中60%的动因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是个人、社会与法律等多层面存在的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个人层面

家暴行为多发生于相对封闭的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不愿或不敢曝光,出现于公众视野中的名人家暴传闻不过冰山一角。此外,部分受害人由于同施暴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从而不希望将其绳之以法,使施暴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二)社会层面

目前,国内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家暴仍然没有超出私德评价的范畴与家务事的概念,社会公众常常认为“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对家庭暴力的包容程度相对较高。

在蒋劲夫发文承认家暴后,在一片谴责声中,竟有不少“虽然觉得家暴不可原谅,但敢承担也是一种很man的担当”“莫名被他圈粉了”等表示赞赏的言论,令人匪夷所思。甚至在部分男权主义者心目中,家暴还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他们对受害者进行污名化,正如有人如此评价受暴者中浦悠花——“是我女朋友的话我也想打她”。

此外,在一般观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男性遭家暴的现象往往被忽视。在张雨绮疑似家暴其丈夫的案件中,众人叫好,称其为真性情,却忽视了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反家暴的社会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法律层面

我国在反家暴立法方面并未将家庭暴力与普通暴力进行区分,虽然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但对施暴者进行刑事处罚还需套用《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缺乏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罪名和刑罚规定。

家暴作为一种特殊的暴力行为,不同于普通暴力行为的一次性打击,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家庭暴力一般每次的伤害程度很难达到《刑法》中普通暴力的处罚标准,单看每次的行为都不够严重,因此,一些家庭暴力犯罪往往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蒋劲夫本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也不过是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正如人们所言,家暴只存在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如果施暴者的第一次暴力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么暴力行为通常会越来越频繁,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伤害程度也往往是越来越重的。受害人所遭受的长期侵害与压抑持续积累起来,才足以达到《刑法》的惩戒标准。因此,单纯地将家庭暴力和普通暴力归为一类是不可取的。

此外,依照现行《刑法》规定,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相互之间界限模糊,为准确定罪处罚带来一定困难;且部分罪名的成立要求“情节恶劣”,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恶劣”,从而使相应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定罪缺乏统一的标准。而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是没有能力提起自诉,且面临着举证困难等问题,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因此,虽然立法与司法过程对家庭暴力问题日渐重视,但相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却难以通过法律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一)加强反家暴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反家暴意识

开展家族传统文化教育和反家暴普法教育;宣传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让人们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反家暴的相关法律法规、求助途径等,提高公民对家庭暴力严重性的认识、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形成良好的宏观道德环境。正如波普所言,法律与规则的执行依赖于良好的道德氛围与道德环境,依赖于宏观社会的道德程度。同时,注重培养受害者寻求保护的意识和自身反家暴的综合素质,让受害者敢于说出真相,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在全社会范围内打造反家暴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目前还存在修正与完善的空间。

首先,可以增设冷暴力、婚内强奸等内容,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方面作进一步细化,减少原则性的阐述;在责任承担方面更加明确,保证其强制性的实现。

其次,及时出台配套细则,如具体适用的法律解释、指导案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其特点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一方面使全国执法有统一的标准可循,另一方面又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的实用性。

再次,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刑事、民事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可以在《刑法》中增设暴行罪,以及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专门罪名,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加大打击家暴犯罪的力度;还可明文规定家暴犯罪受害者具有适当的防卫权,逐步完善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此外,对于家暴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应仅仅考虑当时家庭暴力的行为后果,而应同时把之前记录或是受害人所能证明的家暴行为进行综合累计考虑,依据累积后的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判断。对于施暴者,可以联合社会职能部门、民间公益组织、社区等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回访机制,更好地保障受暴者的权益。

(三)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公诉制度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应扩大公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确立自诉和公诉的双重诉讼选择程序,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在尊重受害人意思的基础上,对施暴者提起诉讼,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对施暴者产生有效的威慑。

五、结语

家庭暴力是我国现代社会文明中的毒瘤,个人、社会与法律层面的种种原因为其存在与发展提供了空间。我们不能只将明星的家暴传闻作为茶余饭后的八卦谈资,而应对其所代表的实质性社会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具有形式多样性、隐蔽性、持续性、手段残忍性等特点,对受害者的伤害结果跨度大——从轻微伤至死亡不等。因此,在反家庭暴力的斗争中,需要公民、社会与相关法律规制的共同作用,尤其是法律在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特征、伤害程度、量刑情节等,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遏止家庭暴力在社会中的蔓延。

沐辞场景在第七话的时候说过了,所以这一话就不说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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