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磊和他妈妈、陈婉婷的爸爸也到了。
“现在开始质证。”敲了敲锤子,开始第一件证据的质辩。“就第一件证据,原告之前的日记当中多次写到自己被陈婉婷五人施与暴力,被告是否有要解释的地方。”
坐在被告位置上坐着的陈婉婷开始大喊。“日记可以伪造,不能凭她一人一面之词!”
坐在严绯身边的律师冷静的就像没有看到陈婉婷一样,很淡定的看着法官。“我方当事人的日记是在其13岁写到14岁的,且当时案发后第一次提出申请上述时就提交过,当时证检有留照片作为记录。”
对方的律师按住有点控制不了情绪的陈婉婷,开始反对。“反对!我方认为不能否认有造假的嫌疑。”
严绯在律师的资料数字14上打了个勾。“我方当事人事发时才14岁,不足以充足的时间及能力去伪造一本这么厚的假日记。”
“被告方反对无效。”法官认可了严绯这边律师的说法。“第二件证据,只带有原告指纹的刀。”
“当时案发后第一次提出申请上述时证检方做过两项调查,一项是我方当事人家中的厨房及整栋房子都没有看到同样的刀具,一项是当时两个村所有有售卖刀具的店面,都未有发现我方当事人有购买刀具的可能性,两项调查皆有留照片作为记录。”
坐在台下的峻纬看着台上,手心里都是汗,明明是一场胜算还算大的战役,还是紧张得不得了。
“反对!对方也无我方当事人购买刀具的证据,无法推证我方当事人为凶手。”
“原告方可否有要追加的证词?”
“我请求提问被告一个问题。”
“是否与案件内容有关?”
“是的。”
“允许。”
“请问陈婉婷小姐,按你当时的口供,你说你并未在现场,那你是因为什么而一口认定凶器是我方当事人的,且认定我方当事人是凶手的呢?”
“被告,请回答。”
“我在回家的路上有看到严绯回家,她的手上有血迹。”
“法官,当时被告人的证词上声明自己并未到过陈家村内,但若我方当事人从过果林回家进行血迹处理,对方当事人是不可能在回家的路上遇到我方当事人的!”
“反对!对方律师在引导我方当事人回答与本证据无关的问题。”
“反驳!对方当事人谎话连篇,我方有权力质疑其证词的可信度。”
“被告方反对无效。”敲敲锤子。“第三组证据即被告方贿赂双方就读学校校长及老师的证据。”
“这个证据是我方在公开上诉时邮件收到的匿名邮件提供的。”
“反对!来源不明的证据我方认为没有可信度。”
“法官,我方请求公开录音内容,因为我方当事人家属从录音中判断出提供证据的人,且借助科技力量进行声线核对,我方认为这不是来路不明的证据。”
“允许。”
录音被公开了,和校长、老师对方的人在场的人都听出来了,那就是吴磊的声音。
当初峻纬公开要起诉的原因就是为了让吴磊把他调查到的证据可以无所顾忌的交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