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作者不好意思,今天忙着写小组作业了,晚上还要去兼职,兼职回来都十一点了,十一点还有小组讨论。同时几个课都是小组作业真的忙。明天下午两点到四点没课,我争取明天这个时间码字。
2011年是改变离婚案走势的一年。一些稳赢的官司,瞬间转向败
局。注定是有人欢喜,有人悲凉。
在这些离婚案里,男女双方至少有一套婚房写在男方名下,都是
在婚后购买的。有些是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有些是夫妻二人赚钱买
的。常识告诉我们,这些都是婚后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无所谓。正
是这种该死的常识,为他们的婚姻埋下了地雷。
小芳(1),就像中国大多数传统女性一样,人生最大的目标是嫁到
一户好人家。她嫁给小刘后,再也不想受餐馆老板的气了,于是干脆
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当别人住出租屋时,她已经住上了大房子,
每个月还能拿到一万元生活费。她出门开车,不用挤公交;看到名牌
化妆品,也不用一忍再忍,直接刷信用卡买买买。反正到了月底,小
刘会帮她还钱。结婚三年,小刘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子,只不过全都
是他父亲出钱买的。
小芳的闺密对她羡慕至极——嫁了个好人家,有三套房子,人生
简直太完美了啊!好景不长,小芳发现丈夫出轨了,而且出轨的对象还不止一个。
离婚,终将要上演。
小芳说:“我问过律师了,婚后买的三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
产。离婚的话,我可以分一半。”
小刘咬牙切齿地骂她:“你凭什么分我家的房子?你出过一分钱
吗?你赚过一分钱吗?你吃我家的,住我家的,你连儿子都生不出
来,你对我们家贡献过什么?是零!是零!”
小芳说得对吗?她真的可以分到房子吗?
她说得没错,她确实可以分到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2)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夫妻
双方的赠与。尽管这三套房子都是她丈夫的父亲出钱买的,但都是对
他们夫妻俩的赠与,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意外,官司打下
去,一套半房子唾手可得。
可偏偏在官司过程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3)出台了。其
中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
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产。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这三套房子�小刘的父亲出资,写在小刘名
下,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刘只是在父亲厂里打工,每个月领的钱
只够夫妻俩花,根本没有积蓄,他名下的车辆又是在婚前买的。此
时,小芳将要净身出户!
2011年以后,类似的案例有很多。传统婚嫁模式大多是男方家买
房子,当房价一路高涨,常常要动用三代人的积蓄。一旦子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