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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这周真滴忙,不好意思,最迟周六就能恢复更新啦
时至今日,坊间仍在流传:结婚八年,婚前的财产就会变成夫妻
共同财产了。个别来访者,对此坚信不疑。当我说该规定早已过时
时,他们一脸狐疑。或许,他们甚至在心里嘀咕:你这位律师究竟专
不专业?
他们产生这种误解,并非空穴来风。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
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
经过�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司法解释至今仍未被正式废止,部分规定仍然有效。只是,
这一条规定早已跟现行婚姻法相悖,在实践中已寿终正寝。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
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产。
这里面第(一)项就明确指出“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
而这些婚前财产是否会因为婚龄增加而转为共同财产,《婚姻法
司法解释(一)》(4)第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引�出另外两条规则: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有个案件里,男方结婚前就有一笔3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和一套房
屋,为了婚后便于照顾生病的父母,他把婚前房屋卖了,用售房款和
30万元人民币存款买了另外一套房屋。后面这套房屋虽然是在婚后购
买的,但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形态上发生了变化,所以仍
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也许,有读者会疑惑,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就涨价了,为何这些婚
后收益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因为房屋的涨价是自然增值,而不
是附加了婚后的劳动创造。
《婚姻法》反对“不劳而获”,显而易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笔首付款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对应的房屋份额自然也应
是个人的。
假设一套房子价值300万元,首付90万元,按揭210万元,男方父
母出90万元首付。房屋1/3的份额是男方个人的,2/3的份额是共同
的,而210万元债务是共同的。这也只是意味着女方可以享受到房屋
1/3的增值,因为他们要实打实地共同承担210万元债务。男方父母出
的90万元首付及对应的增值完全被隔离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