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不再缴纳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五)批发销售卷烟和电子烟
🐶三、消费税税目
(一)烟
1.卷烟
(1)甲类:200支70元以上
(2)乙类:200支70元以下
2.雪茄烟
3.烟丝
4.电子烟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三)高档化妆品
10元/毫升或15元/片以上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首饰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七)摩托车
250毫升以上
(八)小汽车
4个及以上车轮
1.乘用车
含驾驶员共9个座位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驾驶员在内的10-23座(含23座)
(8-10人,17-26人)
3.超豪华小汽车
130万元以上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
10000元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质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
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
(十五)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一)形式
(二)具体税率
(三)消费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56%
(2)乙类卷烟36%
(3)批发环节11%
2.雪茄烟36%
3.烟丝30%
4.电子烟
(1)生产(进口)环节36%
(2)批发环节11%
二、酒
1.白酒20%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250元/吨
(2)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三、高档化妆品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1.52元/升
2.柴油1.20元/升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范围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