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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官吏管理制度4

中国历代官制

西周的巡狩、述职之制,具有天子考察诸侯的性质当属无疑,但考察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的奖罚制度是否如《孟子》所言,则缺乏其他更为可信的资料证验。《孟子》毕竟是战国时期的文献,况且《孟子》所言一般旨在推行孟子的政治主张,因此将前代制度理想化就在所难免。在缺乏更多史料说明巡狩、述职制度的具体内容时,联系当时官吏制度的其他方面,我们至少可以确定一点,西周的巡狩、述职固然具有天子考察诸侯的性质,但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考核制度。它以后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时的考核一般不与官吏的黜陟相关联。因为在世官制下,贵者恒贵,贱者恒贱,官位升降变动极少。偶尔有职位变动,也往往因事而论,不必以专门的考核作为官吏黜陟的依据。虽然如此,西周的考察制度毕竟对后世的考核制度具有启迪的作用,战国时的上计制度就是根据西周的述职制度发展而来。

(二)上计制

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制已初步形成,在中央集权制下,由国君根据“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任免中央和地方官吏。与此相应,形成了考课官吏的“上计制”。

上计制,就是年终考绩制度,即《荀子》所言:“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128】上计制的基本情况是: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官吏预先将一年内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务,诸如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口统计等情况,写在木“券”上汇编成簿册,称为“计薄”或“计书”。官吏将“斗簿”上交国君,国君剖券为二,君臣各执一半【129】。年终群臣必须向国君汇报政绩,接受考察。考察时由国君亲自执“券”核实。考察工作由作为百官之长的“相”协助进行。通过考核,根据官吏的勤惰政绩定奖赏,“当则可,不当则废。”【130】。符合考核标准的继续任官,成绩不佳者,则收玺免官。西门豹沿邺,不事左右,就曾在上计时被免官【131】。

战国时的上计制,已将考课作为君主了解官吏功能的途径及官吏黜陟的依据,开始适应了中央集权制下官吏由中央任免的需要。但是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考课制度,上计制尚处于初创之中,还很不完善。形式上看,合券责官的方法比较简单。从内容上讲,考核标准仅涉及赋税征办为主的一些政绩,尚缺乏德、才等考核标准,也就是说还没有形成对官吏进行全面的综合考核制度。而继考核之后的赏罚,一般取决于国君,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如西门豹在上计时收玺免官后,“豹自请曰:‘愿请玺,复以治邺。’……文侯不忍而复与之”【132】。一番请求就能使官位保住,可见赏罚的随意性之大。

四、官吏的等级待遇制度

(一)西周职官的等级制度

在西周宗法分封制下,形成了天子,王室卿大夫、诸侯,诸侯国卿大夫三个等级层次。随着统治机构的不断完善,等级分化也日趋细密。同一等级内部,一般又分为三个等次。卿级官吏有上、中、下之分,大夫级官吏也是如此。《左传》成公三年载:“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大夫。上下如此,古之制也。”地方诸侯的封国,也根据不同的权利、义务分为大国、次国、小国三等,其国君诸侯也相应分为三等。

不同等级的官吏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利益。西周以封地作为官吏的俸禄。《孟子》云:“公侯之封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133】各级管理的封土,不可能像《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但是封土与职官相应有等级差异则是无疑的。除封土有等差外,在朝聘、祭礼、丧葬,以及服饰、车马、宫室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等级规定【134】。

西周的等级制,是在以宗法血缘关系分别亲疏贵贱的基础上,进行财产、权利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并与世官制相始终。因此,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职官等级与宗法等级相一致。周天子作为天下之大宗,也就理所当然地称为天下之君;诸侯、王室卿大夫相对天子而言,是为小宗而宗于天子,因此诸侯、王室卿大夫很自然称为第二等级的官吏;诸侯相对封国内的卿大夫而言,又成为大宗而使卿大夫宗之,因此,封国的卿大夫便成为第三等级官吏。第二,在等级序列中,具有严格的递相为君臣的等级关系。在天子、诸侯、大夫这第一等级序列中,其上下隶属关系是通过逐级分封土地、民人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就形成“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135】这种严格的递相为君的关系,即每一个上级贵族,就是下级贵族的君,对自己封国内的卿大夫而言,又是君。天子𣎴能直辖诸侯的臣下,诸侯也无权直辖卿大夫的家臣。

(二)春秋战国时期官吏等级制度的变化

1.等级与俸禄

春秋至战国, 职官等级制度的主要变化有两点:第一,职官等级与宗法等级分离。战国时期,主要以统治才干而不在以宗法血缘关系作为选任官吏的依据,因此,职官等级遂与宗法等级分离。第二,等级序列中呈现出垂直的隶属关系和垂直的控制机制。在中央集权制下,各级官吏均由国君直接任免,因此,各级官吏都是国君直辖的臣仆。

在俸禄制方面,各国不再以“授土授民”作为官禄,而是普遍采用粮食作为官吏的俸禄。当时各国俸禄计量单位不同,秦、燕等以石、斗计算,齐、魏等用“钟”计算。各国官等也不一致。秦国大体上以五十石为一级,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若干等。燕国有三百石以上俸禄的官。楚国有“禄万担”的官。俸禄制的实行既便于集权制下官吏的任用和罢免,又使各级官吏再不可能据土地、民人作为克上之资,从而在官制上保证了中央集权。 各个诸侯国的俸禄制都是一种低俸禄制,只能保证官吏的生活之需。在这种制度下,当官不可能发财,或者发大财。在俸禄制为主的同时,各个诸侯国还存在着邑禄制。当官虽然是发财的机会,但还是不能保证你绝对地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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