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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自由辩论(3)

令人心动的offer:明天凯始

作者上文回顾

梁崴请允许我用一下黑板。

梁崴对方确认了我方只构成一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成立,可以看一下它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梁崴我们最重要的要抓住什么?要抓住事件。首先第一个是以有线或者是无线的方式;第二个是公众可以选择时间和地点,公众可选择性;第三个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作品。

梁崴我想请问一下,AI生成的这篇所谓的文章是一篇作品吗?

张雅琪您好。根据刚才您方二辩所说的这三点信息。首先必须要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进行传播,我们的案件已经非常明确的写出了小安在对这九部网络小说的介绍。网络小说当然是可以通过无线的方式获取并且大家也可以通过公众自主来选择什么方式、什么途径进行获取。对于您方刚才说的第三点:AI生成的文字不属于作品。根据已审计的某某公司起诉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判决书表明: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作为纠纷案,法院认定其构成作品。

梁崴很好。

梁崴这个所谓的作品的归属权是谁?

梁崴第二个问题,我请你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

梁崴我来读给你听吧,好吧。

梁崴所谓的作品是需要独创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它为什么要保护作品?为的是、保护的是智力成果。

梁崴先回答我第一个问题,这个作品的归属到底是谁?

黄凯我觉得您方一直在逃避一个最实质性的问题。

黄凯那就是您方的作品是不是与原著作权的作品有实质性相似,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点。你方一直在逃避,一直在拉扯。

梁崴

梁崴OK。我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

梁崴所谓的作品是你创作出来的东西,如果我创作出来的东西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们这个构成要件就不满足。

梁崴你哪怕符合第一和第二个构成要件,我创作出来的AI生成的东西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侵权就不能成立。

许文婷我方针对您方刚刚提到的对于作品的一个讨论一个定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当中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即AI生成的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法院认为这个判断步骤应当分为两步: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有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第二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以及技巧等因素。所以这是一个需要判断的问题,而在本案当中,小安明显是在不断发出自己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指令,满足了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标准,因此是符合作品的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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