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职业道德管理的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建立联席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2.广泛宣传。
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计行业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和会计后备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3.褒奖守信会计人员。
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四)建立健全会计职业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和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是指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
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
(1)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违法会计行为,依法给予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3)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4)实行行业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或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5)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要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6)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会计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7)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8)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9)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0)作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等。